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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制度


一、为增加本馆馆藏数量、类别,优化藏品质量,进一步强化公民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赠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将所收藏合法的文物捐赠给本馆的一切捐赠活动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一、为增加本馆馆藏数量、类别,优化藏品质量,进一步强化公民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赠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将所收藏合法的文物捐赠给本馆的一切捐赠活动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二、文物捐赠接收工作机构
  1、成立本馆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捐赠文物的洽谈、审查、鉴定及捐赠等领导工作。馆长、副馆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等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成员由馆办公室、典藏和文保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捐赠文物的接收、登记、入库等工作。
  三、文物捐赠接受流程
  1、由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2、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文物登记造册。
  (1)本馆及捐赠者双方签署《文物捐赠协议书》。
  (2)由典藏和文保部负责填写《仪征市博物馆捐赠文物登记表》,内容包括捐赠文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年代、尺寸、重量、来源、文物状况与照片、日期等。
  (3)办理捐赠文物交接入库手续。
  四、对捐赠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1、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由本馆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2、根据捐赠文物的数量及价值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经鉴定为特别珍贵文物的,建议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3、对重大文物捐赠活动的表彰奖励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制。
  4、文物捐赠人有权监督、查询捐赠文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但不得干预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捐赠文物的保管、研究、调用、办展和宣传,必须服从于文物收藏单位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