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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逛仪博之四十二:国法民约制(上篇)


自2月2日起,我馆陆续推出网上文物赏析、在线文物展览,让观众在家里就能欣赏到仪博瑰宝,领略馆藏精品风采。本期推出的是《鉴史倡廉 清风峻节——仪征市廉政主题文物展》之《国法民约制》。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月2日起,我馆陆续推出网上文物赏析、在线文物展览,让观众在家里就能欣赏到仪博瑰宝,领略馆藏精品风采。本期推出的是《鉴史倡廉  清风峻节——仪征市廉政主题文物展》之《国法民约制》。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法民约制(上篇)

 

《鉴史倡廉  清风峻节——仪征市廉政主题文物展》“廉”为主线,以 “德”与“法”为内涵,主要展示仪征历史上的廉政人物、故事和文物。通过深入挖掘文物背后的廉洁元素,体现了崇德尚义、廉行天下的永恒追求,彰显了历史回望中的家国情怀和廉洁传承。

中国古代社会,在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范国之“重事的前提之下,逐渐生发出调整乡里、乡村社会细故的自治规约,即乡规民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规而循,所谓“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维持天下,禁约严束一方国有律法,民有乡规等,呈现出中华德礼法制文化的独特精神气质,更是廉政建设强制力的积极保证

【精品廉政文物】

 

西汉“先令券书”竹简(复制品)

20~22、宽1.2~1.9厘米

1985年胥浦乡西汉墓出土

竹简计16枚约270字,隶书。记述了墓主朱凌于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临终前所立的关于遗产继承和土地权转移的遗嘱,是目前考古发现中所见较早的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实例,体现了我国在西汉初期就初具一套法定继承与遗嘱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对研究我国汉代法制史和经济史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史料。

清康熙四十年治河石碑

54.5、宽55.5厘米

201512仪征市东园湿地公园以南征集

碑文为清康熙年间仪真县为确保运盐船舶进入批验盐引所航道的畅通,对河道及两岸进行清理整治的过程。从碑文落款为县和卫可知,石碑由官方镌刻,是一件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官方石碑。运河石碑碑文中关于盐运的禁令规定,是古代包括廉政在内的法制体系健全的一个缩影。

 

清雍正九年卖地契约

61、宽59厘米

清雍正九年(1731)

扬州府仪征县人汪天臣出卖土地的卖契。契约上卖地原因、买卖人姓名、土地面积等内容也都记录得清清楚楚,还有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的签字,并加盖县衙红色官印,证明本次土地买卖,官府已收取契税。

清光绪二十二年十二圩江船运输合同

62、宽25厘米

中国两淮盐运博物馆藏

清光绪二十二年(1986),瑞泰昌盐行租赁船主卢林用于运盐,双方签订了合同,对租船费用、运输路径、双方的责任都进行了规定,还有担保人签字。

 

清光绪十六年两淮盐政曾国荃颁发的实收

51、宽39厘米

中国两淮盐运博物馆藏

这是清光绪十六年(1890)两淮盐政曾国荃颁发给程龙章的收据。56岁的捐生程龙章捐银72两获得贡生身份,上面还列出了他的祖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