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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园地
仪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决定设立“仪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决定设立“仪征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规划实施、协调指导全馆的学术研究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建立机构合理的学术组织,制定组织章程。
第五条:以馆藏藏品、考古发掘、文物保护、仪征历史、博物馆建设等为研究课题进行学术研究。
第六条: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负责组织馆内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第八条:定期编辑学术刊物,包括《仪博年鉴》、《仪征文博》及馆藏文物的研究文集。
第九条:负责举办学术会议、讲座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条:组织并指导馆内职工发表学术论文,做好年度论文收集及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并参与同行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配合做好馆内展览的内容设计,尤其是对馆藏文物陈列提出创意和进行内容设计。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刻苦钻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科研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学术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长室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需由具备高级专业职称、业务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担任。设副主任2名,需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在业务上有突出表现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七条:具有文博专业职称的本馆工作人员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由馆长室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长室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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